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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构成事实婚姻的,有继承权。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
如果有事实婚姻证明,在世的一方应该有权继承死者的遗产,同时还有权要求分到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但这个事实婚姻证明是从哪里开的?法院还是民政局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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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现在并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不存在遗产继承的问题,因为其不是被继承人的配偶没有继承财产的权利,除非被继承人立遗嘱要求其继承自己的遗产;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形成的事实婚姻,那么配偶就以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身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所谓是指没有配偶的这个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根据我国的这个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未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是要进行一个区别对待的。那么第一就是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的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就已经符合了结婚的实质要件,那么这个是按照事实婚姻进行一个处理。第二个就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的这个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一个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就会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所以如果男女双方的情况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于事实婚姻的,那么这就是属于我们国家婚姻法所保护的这样一个婚姻关系,就可以按照相关的法律的这个规定对对方的遗产进行继承,但如果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事实婚姻,想主张对对方遗产进行继承的话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在这里提醒大家,目前我们国家已经没有事实婚姻的这个法律概念,如果要想成为建立夫妻关系,是一定要去办理结婚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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