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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部分违法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
监察法留置不是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强制措施只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留置是指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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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部分违法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批准,可以留在特定场所:(一)涉及重大复杂案件的;(二)可能逃跑或者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采取留置措施。
法律没有规定最短的留置时间,但保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保留措施的,应当报上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保留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保留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保留措施的,应当报上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保留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留置对象一般是涉嫌贪污贿赂、玩忽职守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贿赂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对这些人员采取留置措施,需要满足三个要求:一是涉案要素。留置要素是被调查人涉嫌玩忽职守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二是证据要素。留置的证据要素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第三,有下列法律情形之一:(1)涉及重大、复杂的案件;(2)可能逃跑、自杀;(3)可能串通、伪造、隐瞒、毁灭证据;(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玩忽职守等严重职务犯罪的,可以按照工作规定进行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债券、基金份额。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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