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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的合同。 当事人针对同一物订立合同,但对合同标的物本质或者性质认识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双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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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合同类型包括: 1、对合同标的物本质或者性质认识错误的误解的合同。 2、在要求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中,对合同当事人身份的误解的合同。 3、对合同标的物的误解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过错对合同内容产生误解,订立合同的事实。
一、重大误解应当是由于误解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是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而非合同相对方的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二、重大误解中的误解应是对合同内容构成重大误解。也就是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三、产生重大误解的合同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履行会使得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 四、重大误解导致合同撤销,应当是由于误解才导致签订合同。若没有误解则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者虽然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民法理论上,重大误解情形有: (1)意思与事实不一致, (2)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重大误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 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2、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 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正是因为这样,法律才将重大误解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理由,授予发生误解的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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