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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的合同。 当事人针对同一物订立合同,但对合同标的物本质或者性质认识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双方当...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的合同。 当事人针对同一物订立合同,但对合同标的物本质或者性质认识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双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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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重大误解指的是合同当事人由于信息不同等原因对合同的主要内容产生了误解,并且影响了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是表意人为意思表示时对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了具有交易上重要性的认识错误,主要是①对法律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如把买卖的意思当成赠与的意思②对人的认识错误,例如年龄、性别、信仰、犯罪前科、能力等方面的认识错误③对标的物性质和数量的认识错误,例如品种、质量、规格,将一份标的物的价格的要约当成十份标的物价格的承诺④传错、写错、说错,例如想以一千元出售货物误说成以一百元出售 即当事人因错误无意(不能是有意)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可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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