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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约定竞业限制应符合下列条件:用人单位具备法定的协议主体的资格;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以及...
约定竞业限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具备法定的协议主体的资格; 2、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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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竞业限制义务人的范围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第二,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最长期限2年,即竞业限制义务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后的两年内负有保密义务。如果超出2年,超出部分无效。 第三,用人单位须向竞业限制义务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标准和支付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竞业限制的领域是与用人单位营业范围相同且有竞争关系的营业。如:同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条款符合以下条件时才是有效的: 使用竞业限制条款时,应考虑到约定的合理性、有效性及限制期限的长短性。 合理性是竞业限制条款的基本条件。劳动者由于受到竞业限制条款的限制,在一定的期限内就不能从事自己擅长的工作,从而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合理的经济补偿,来弥补给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其补偿的数额以劳动者离开单位上一个年度从公司获得的劳动报酬总额的1/2到1/3为宜。可以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支付或者在离职时一次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劳动者合理的经济补偿费用,应认定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 有效性是说竞业限制条款中的内容应保护用人单位利益。例如:用人单位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等。如果,用人单位所制定的条款中的内容不能够体现出具有保护用人单位利益的,那么该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 竞业限制条款中的期限要有明确的约定,一般最长不得超过3年。否则,该条款仍属于无效条款。 所以,假如用人单位不给竞业限制补偿的话该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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