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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专利的行为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和产品销售服务等便利条件。
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案件(含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下同)按照下列分工执行:(一)省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申请处理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市的案件;(二)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专利案件;(三)县专利管理部门负责由上级专利管理部门委托的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的案件。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专利申请和专利维护以及促进专利实施和产业化等事项。专利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专利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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