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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工作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自主专利权首次转化使用在本省的,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立项、土地、场所等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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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外,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以及销售上述产品的,情节轻微的,对假冒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处五千元罚款,对假冒发明专利处一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罚款;(二)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情节轻微的,对假冒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处三千元罚款,对假冒发明专利处五千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三)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文件的,情节轻微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罚款;(四)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设计的,情节轻微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海洋与渔业、国有资产监管、科学技术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管理的相关工作。
人民法院或者专利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判决或者处理决定生效之后,被申请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处理的,专利管理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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