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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工伤认定时间超期,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依法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2、非基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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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条例》保障。 如果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其待遇按《条例》规定执行;如未缴纳工伤保险,所有费用及赔偿由单位按《条例》规定支付。 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是保障工伤职工工伤权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工伤认定超时,工伤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赔偿除医疗费、伙食费、误工费等之外,是与工伤等级挂钩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超出了一年的最长工伤申请时效,劳动部门就不会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该伤者也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
协商不成,按下述程序维权 1.用人单位未在受伤之日起30日内申报工伤的,劳动者应在受伤后一年内,收集好在用人单位上班的证据如劳动合同或工资卡、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证人证言后,向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科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日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2.待伤情稳定后作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最长不超过90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申请仲裁,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4.工伤保险待遇与伤残者年龄、用人单位属地、伤残者属地、是否参加工伤保险、是否解除劳动关系、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本人工资、社平工资、伤残部位、受伤残时间等等有关。 5.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A.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据《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B.医疗费; C.伙食补助费=按8元×住院天数 D.辅助器械费; E.住院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住院护理费赔偿金额=80元/天×住院天数 F.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①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④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G.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计发。 H.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等。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60个月、六级48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计发。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I.生活津贴: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未能上班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①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③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J.伤残鉴定费,凭票据支付 K.续医费,实际产生后据实支付或鉴定续医费支付 如果年龄不超过50周岁、解除劳动关系、除开医疗费,重庆市2014.01-2015.04.30工伤赔偿费用大致如下: 七级16.38万;八级13.44万,九级10.76万,十级8.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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