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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制作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有关机关应...
逮捕前可以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但通常是在逮捕后提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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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羁押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 4、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羁押必要性审查一般是五天,在十日内日作出决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检察机关在宪法中的定位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在基本原则中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既要监督司法机关惩治犯罪不利的行为,又要监督其侵犯人权的行为。后者过去在立法层面上规定的不够具体且有疏漏。新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着力发挥其在保障人权中的作用。根据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捕后羁押必要性仍应当进行审查。那么由哪一个或者哪些部门具体承担这一工作呢? 据了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正在修改中,草案拟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指定为监所检察部门。笔者认为值得商榷,一是监所检察部门不是案件承办单位,对案件情况难以做到全面掌握;二是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量较大,专业性较强,监所检察部门的人员配备能否满足工作需要应予考虑。而作为案件承办单位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则不存在上述问题,而且两个部门的审查工作也可以涵盖逮捕后的各个诉讼环节。因此,笔者建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指定为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而监所检察部门可以作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启动的主体,在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时提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或者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请求代为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同样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成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主体。 对于公诉部门而言,在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时,对于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增加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即可。而对于侦查监督部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则面临的问题更多,因此本文着重从侦查监督部门的角度谈谈捕后羁押必要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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