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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前可以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但通常是在逮捕后提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
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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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在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后,向检察院提出的申请,由检察院对“是否继续羁押”进行审查;检察院可以自己主动(依职权)进行审查,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也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请审查。
按流程应由检察院受理,驻看守所检查室办理,一般5个工作日内,案件复杂的可再延长五个工作日。 羁押: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羁押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的监督活动。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一般为五天,决定在十天内作出。《人民检察院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审查羁押必要性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如果案件复杂,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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