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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重新审判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维持原判;认定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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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在不同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受害者的诉讼权利并不完全相同,受害者对公诉刑事案件的判决不服的有抗诉请求权;被害人对自诉刑事案件判决不服的,有直接上诉权。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是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但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起诉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上诉权。这是因为任何犯罪行为都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利益,也侵犯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国家专门的起诉机关检察机关将代表国家和被害人指控犯罪。检察机关不仅维护国家利益,也维护受害者利益。在诉讼中,受害者是与检察机关同属的一方。在公诉案件中,受害者既然不负责起诉,就不应该有上诉法院判决的权利。但《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收到判决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有权通过原审法院上诉,或者直接向上级法院上诉。
申请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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