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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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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并根据单位生产经营特点配备专业消防装备,按照公安消防队有关规定开展执勤、业务训练和灭火救援。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保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经费和消防业务经费,并为消防员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提供经费保障。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实行消防控制室专人二十四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两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上岗,及时发现并正确处理火灾和故障报警。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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