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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恋人共有关系终止时,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适当照顾共有人的生产和生活的实际...
恋人分手后确定房屋产权的方式是看房产证上的产权人;看双方的出资比例;看双方的约定内容等。同居购买的房产确认是协议优先,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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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屋,应按共有财产处理。 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分割;无协议的,分割时采取按份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 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对共有财产明确出资数额比例的,应当按照出资额比例享有份额。
对于恋人婚前购房的情形答题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以双方的名义购买房屋;一是以单方的名义购买。下面就该两种情形予以分析: 若以两人的名义购买,双方均都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了字,所购房屋应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财产,应按照共有财产的分割规定予以分割。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共有可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人之间是特殊的关系,比如夫妻等。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照各自享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义务。依据现在的房屋交易中心的要求,两人以上购买一套房屋应当办理共有份额的公正证,公证后,双方按照公证的份额享有房屋所有权。在双方共有的情形下,双方可以系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分割房产,大的争议一般不会存在。 然而如果是以单方名义所购房屋争议可能会大一点,尤其是一方出资登记的另一方的名字的情形。出于不同的原因,出现纠纷的出资方式大体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一方全资,以另一方名义购买,一是双方均有出资以一方单方名义购买。这种出资的性质是有争议的,在本律师处理的案件中,上海的法院判决也没有统一。在本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对于第一种情形的出现一方面是当事人想规避当前政策,更重要的应当是表达自己的某种意思。出于这方面的考量,我的理解应当是附条件的赠与,该条件就是双方结婚。若最终未结婚,条件未成就,赠与应无效。对于第二种情形,购买合同上或者房产证上签字或者登记名字一方为产权人,这已是确定的事实,无须争辩,对于另一方的出资,本律师认为应当属于借款性质或者说是某种投资,虽然借款没有书面证明,甚至可能会出现混同,但借款合同,以实际履行为生效要件,只要存在付款凭证和签收证明即可。所购房产所有权人应当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同居前的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已成共识。 同居后的财产归属应为: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7、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8、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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