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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购房,房产如果是一方出资,并且产权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该房产的所有权属于登记人。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共有关系,如果能够明确出资额的,在分割时,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划分。
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屋,应按共有财产处理。 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分割;无协议的,分割时采取按份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 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对共有财产明确出资数额比例的,应当按照出资额比例享有份额。
恋爱期间购房,分手财产房分割方式有: 1、购房时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2、共同出资买房,登记两人名字的,属共有财产,可以按出资比例分割。 3、一方全资购买的,不需要分割。 4、一方出资购买,使用另一方名义贷款的,出资方应当就房屋增值部分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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