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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既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这两种情形的除外: 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的;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出合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可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能撤销: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确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做好合理准备。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为受要约人所知; 取消要约意味着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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