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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事故的性质是对未成年学生造成认识损害的侵权事件。如果事故仅造成未成年学生的财产损害,而并未造成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亡后果,则应按一般侵权处...
首先学生在学校死亡,学校不一定会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生的死亡和学校的失职、管理不到位等过错有因果关系,否则没责任。学生的死亡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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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个人认为学校对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应当无责任。行凶者如果年满16周岁以上,应当处以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未满18周岁予以从轻或减轻。行凶者如果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应当判处故意杀人罪,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行凶者如果未满14周岁,不负刑责任。承担刑事责任的,受害人家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不构成刑责任的,由行凶者法定监护人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1.孩子在学校打架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要取决于学校是否有尽到应有的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监护管理的责任的话,需要对参与打架斗殴后受伤的孩子负起责任。 2.《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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