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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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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及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对于非全日制就业工人,内蒙古各用人单位发放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缴纳。按照规定,凡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对于人们最为关注的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相关部门也给出了明确规定: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比例同步调整,全区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650元,较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增长了17.86%。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现标准基础上增长17.86%。按上述标准调整后,伤残津贴或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基数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按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调整。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主要经费来源由已参加西藏工伤保险统筹且伤残程度达到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享受生活护理费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西藏工伤保险统筹且伤残程度达到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享受生活护理费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所有伤残程度达到五至六级的在职职工伤残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同时,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后,西藏工伤保险基金备付仍然充足,备付为90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基金中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员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需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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