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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诉讼与恶意诉讼的差异及相应法律后果

2024-11-22
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参与主体、共谋性、损害的对象以及所引发的法律后果等方面。下面我们将详细阐述这些差异: 从参与主体这一维度来看,虚假诉讼涉及到原告和被告两个当事人,而恶意诉讼则更倾向于单一的当事人参与其中。据了解,这两者在背后恶意勾结,其目的通常是为了非法获取经济利益。 从共谋性质及对抗性这个角度来说,虚假诉讼表现出较强的共谋性与非对抗性的特征。虚假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并没有真实的法律争议,而是通过欺骗法院的方式来获取利益。相比之下,恶意诉讼则往往呈现出强烈的对抗性,因为这种诉讼行为通常是由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进行恶意指控而引发的。 从损害的对象这个角度分析对比,虚假诉讼所波及的范围往往要大于恶意诉讼。具体而言,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了相关的诉讼当事人,还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类诉讼活动中,原告和被告常常以非法利益为共同目标而联合行动。而对于恶意诉讼来说,其所损害的主要是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关于法律后果,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之间也存在显著的差异。就虚假诉讼而言,如果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话,可能会导致原告及被告受到刑事制裁,例如处以罚款、拘留甚至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等惩罚。而恶意诉讼则主要采取民事或者行政手段来处理,例如实施罚款、拘留等惩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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