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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的依据有哪些

2021-10-14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   (3)发生法律效力而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4)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   (5)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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