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公证的强制执行。...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 (3)发生法律效力而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4)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 (5)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议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采用这种方式,使债权人省去了复杂的诉讼过程,节约了诉讼费用,不失为一种简便而高效的讨债方法。
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4人已浏览
196人已浏览
337人已浏览
23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