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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或执行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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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查封期限届满,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可以自由买卖。
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法院扣押房屋的行为也是合法的。因为房屋的产权并不是在合同生效时转移,而是在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时发生转移,房屋所有权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以前,仍然归被执行人所有,因此法院的扣押是合法的。虽然现在很难再进行房屋登记,由于房屋被扣押导致你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并请求被执行人承担违约责任。
既然房产没有过户,您可以查封房产,主张拍卖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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