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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时,原公章由发行机关发行,由发行机关销毁。没有发行机关的,企业可以自行销毁。公安机关不接受取消企业公章的销毁。设立的公司,公司注销后...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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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时,原公章是由制发机关制发的,交由制发机关销毁,没有制发机关的,企业可自行销毁。公安机关不受理注销企业的公章销毁。设立的公司,公司注销后,印章不回收,由股东自行处理。如果是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办理注销时印章应当交回工商部门。《企业合伙法》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印章因单位撤销、名称变更或者新印章停止使用的,应当及时送印章制度机关封存或者销毁,或者按照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企业注销时,原公章由制度机关发行,由制度机关销毁。没有制度机关的,企业可以自行销毁。公安机关不接受企业公章的销毁。
在清算过程中,公司的印章应由经理管理,即清算小组管理。《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员可以由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人员组成,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在咨询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后,指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经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经理:(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二)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合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经理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件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经营;(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员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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