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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财产保全的概念及其特点 涉外财产保全是指因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作出的判决可能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受诉法院...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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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财产保全是指在涉外民事案件中,由于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未来判决无法或者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一方的申请,对另一方的财产采取临时强制措施的制度。与国内财产保全相比,涉外财产保全有许多不同的特点:1。首先,启动财产保全程序的主体不同。在国内财产保全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涉外财产保全只能由当事人申请。二、诉前保全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期限不同。国内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外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财产保全监管机制不同。采取国内财产保全措施后,一般不需要第三方监督;采取涉外财产保全措施后,一般应由有关单位监督。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申请人提供明确线索。 3、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4、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涉外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是发布扣押令,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也不排除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主要是指船舶、航空器、车辆等。对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实行财产保全,涉及在中国的合资企业时,一般只能对其在合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进行冻结,以免影响合资企业的正常运作。但是,如果外籍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转让其在合资企业股权时,法院可以应他方当事人的申请冻结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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