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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财产保全,是指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时,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他方当事人有关...
属于法律中的一项特别规定,由于涉外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外国人,因此适用的所有规定都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与一些相关的国际公约相结合所构成。但是,小编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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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法律中的一项特别规定,由于涉外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外国人,因此适用的所有规定都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与一些相关的国际公约相结合所构成。但是,小编提醒,不论案件得性质有无特别规定,涉外民事诉讼都是以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法规来处理案件。
1、涉外财产保全的概念及其特点 涉外财产保全是指因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作出的判决可能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受诉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扣押财产等强制措施的一种制度。 第一,涉外财产保全只能因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引起,法院不可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涉外财产诉前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第三,在采取涉外财产保全中,有时被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由法院通知有关部门监督 2、涉外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法院的裁定 申请涉外财产保全必须具备的条件为: 第一,存在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作出的判决有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能,或者如果不能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属于给付之诉,具有执行的内容 第三,申请必须由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
不适用。 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是: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2、涉外民事纠纷; 3、知识产权纠纷; 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小额诉讼案件的上诉和再审:不得上诉: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案件的再审:管辖法院: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规定的事由(即通常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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