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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多数是以忠诚为核心义务具有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的契约。因此“夫妻忠诚协议”具有一定的契约性,契约也称为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
1、目前来说,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法律观点上存在着不同认识,一些人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种法律价值取向,并没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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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符合法定生效条件,则夫妻忠诚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前述的生效条件白净:双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忠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行为人没有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问题: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会赔偿金,甚至是“净身出户”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关于这个问题,《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依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的协议。所以法院一般的处理原则如下: 1 、严格执行最高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 4 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 、对夫妻双方签订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者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除《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讼请求不予处理。现看《婚姻法》第 46 条: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换言之,即使夫妻之间定有忠实协议,其中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包括如发现一方有夫妻不忠行为,该不忠行为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时,在离婚时,违反协议一方“净身出户”或不分任何共同财产,在诉讼离婚过程中,该协议的关于财产的约定也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强调一点,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定,不可等同于偶然的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
有效力。对于婚内夫妻双方签署的《忠诚协议书》,如果《忠诚协议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自愿合法前提下签订协议的,《忠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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