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司法案例 曾某与贾某结婚后,夫妻俩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约定若一方在婚期内出现婚外情,要赔偿对方三十万元。协议签订后不久,贾雨虹发现...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协议基本等同于合同,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所约定的双方不得违反的婚外性行为义务、约定违约责任、以变更夫妻人身权利义务或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目的是为了维系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持续稳定,或者是为了惩罚有过错方而达成的协议。例如在2013年5月山西一女因丈夫出轨,凭“忠诚协议”成功索赔10万。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大致包括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发生不忠行为则必须离婚,同时有不忠行为的一方将丧失子女监护权,并于婚后放弃共同财产中的部分归对方或子女等第三人所有。赋予夫妻忠诚协议以法律拘束力并不意味着协议的一切内容都是有效的,只有对忠诚协议的有效性进行一定的限制才能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一般来说,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条款无效,如法律规定婚姻自由,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都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所以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约定永远不能离婚、约定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后其将失去子女探视权等无效。其次,依照伦理道德制定的条款也可以是有效的,由于“忠诚协议”是规范夫妻感情生活的,它的纷繁复杂决定了协议中规定的许多内容法律都没有明文规定,比如“夫妻间要保持每星期两次的性生活”、“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夜不归宿”,《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具有很强的伦理性,所以这样的伦理性条款不仅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且具有强大的道德力量和教育作用。第三,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视为未约定,比如协议中界定“忠诚”常用“彼此相爱”、“不能嫌弃”、“不沾花惹草”等来形容,而这些词语纯粹是由道德的评判标准确定的,而法律无法约束人的心理活动,所以只能视为忠诚协议中未约定“违约责任”。第四,与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一样,夫妻忠诚协议也是需要当事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独立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而且是要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受胁迫等原因而订立的忠诚协议当然是无效的。此外,很多人认为忠诚协议必须要经过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其实不然,公证并不是其生效要件,只是说公证后的忠诚协议其事实性、公正性和合法性更能得到法律的认可,所以还是建议将协议进行公证。看了小编为你整理的以上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你应该对夫妻此内容有了全面的了解了吧?总的来说,夫妻忠诚协议的订立可以参照一般合同的订立,双方当事人有主体资格、协议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订立过程公正合法以及协议内容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样的夫妻忠诚协议就可以是有法律效力的,在一方违反协议内容后另一方就可以凭此协议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小编为你整理的内容就到这里的,如果你有相关的疑问,欢迎使用我们的在线咨询平台,我们定将竭诚为你提供法律服务。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案例介绍:某甲(男)与某乙(女)于2002年6月结婚,双方于2002年7月签定了一份协议《夫妻忠诚协议》,其主要内容为:任何一方都要洁身自好,不得发生婚外性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向对方补偿名誉损失费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2005年8月,某甲与她人发生男女关系,被妻某乙发现。不久某乙起诉离婚,同时要求某甲按协议另补偿某乙30万元。 二、争议双方的观点 正方认为:该协议有法律效力,法院应当据此判决某甲向某乙支付30万元的名誉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 反方认为:该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法院不应当据此判决。 正方理由: 1、婚姻法第四条已明确规定夫妻有忠实的义务。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所以应该而且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2、“忠诚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在协议中体现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愿,并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约,法律就应该认可它。它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有效。 3、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 4、婚姻法也规定,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反方理由: 1、协议内容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可见,人身自由是法定权利而不是约定权利。因此,通过人为约定的方式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合法的。与情投意合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属于人身自由权之一,是一种基本权利,高于其它权利。不能因为要保护其它权利而限制这一基本权利。 2、夫妻相互忠实并不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是“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当然,从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稳定的出度出发,《婚姻法》已将严重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对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作了严格而具体的列举,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除此之外的不忠实,是一些轻微的不忠实,属于道德的调整范畴,不在法律的强制调整范围之内。协议所指的婚外性行为,并不在列举之中,判定“不忠赔偿”显然扩大了对法律的解释。 3、确认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将严重损害部分公民的基本人身自由。 夫妻双方在订立夫妻诚协议时,绝大部分是自愿的,在订立的当时,也看不出有什么不妥的地方,也许双方当时的本意都是想要维护家庭稳定,同时促使双方保持高尚的情操,这种协议的订立,是与当时双方的感情状况和道德素养分不开的,在当时,双方都想当然地认为自己能很好地按协议办事。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感情状况和道德素养难免会发生变化,如果双方的感情恶化了,或者一方的道德素养降低了,甚至说一方的性能力降低无法满足对方了,难免就会有一方移情别恋,这时,夫妻忠诚协议就成了个人追求幸福和自由的牢笼。如果这种协议有效,这种人就将生活在极度痛苦之中。 4、夫妻忠诚协议中的补偿并不是婚姻财产约定,而是一种损害赔偿,不能约定,只能依法据实计算。损害赔偿适用填补原则,数额上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当事人有多大损失就赔偿多大损失,而不是凭空想象。 5、“忠诚协议”不为《合同法》所调整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合同法》中的合同只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明确排除了“忠诚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因此,“不忠赔偿款”没有合同债权发生的根据,虽以合同的合法形式存在,但不属于合同之债,则是毫无疑问。我国《婚姻法》仅对当事人对夫妻财产的约定作了规定,对婚姻忠诚协议没有规定,虽在《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但这是倡导性规定,并不能作为确认“忠诚协议”效力合法的依据。因此,从《合同法》角度看,“忠诚协议”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6、“空床费”、“不忠赔偿款”属于精神损害赔偿,归类于侵权责任,不属于违约责任,所以不能用合同约定。 三、审判实践 由于学者、律师、法官等各界人士对该协议的法律效力存在很大争议,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也很不统一,因此各地各级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很不统一。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12人已浏览
292人已浏览
814人已浏览
14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