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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
经济补偿金基数不包括年终奖;年终奖是一种福利,不属于工资性质,所以一般是不能计入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应得工资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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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中指出:“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所以,公司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应当包括奖金和加班费。
我认为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拿到年终奖,理由如下: 1、年终奖是针对2009年工作的奖励,你工作持续到2009年12月31日,理应享受2009年度的足额奖金,即便你提前离职,也只应扣除相应的日期份额,不能全额不发。 2、而且在你辞职时公司仍然执行旧的奖励办法,新的奖励办法是在你辞职以后才出台的,不应当具有溯及力。 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要经过有不少于1/3职工代表参加的民主程序讨论决定,并且公示以后才可以对员工产生约束力。你说的这个新规定如果制定程序违法,本身就没有效力,自然不用遵守。你现在的问题是举证,建议你取得旧版的年终奖励办法和同等职务其他员工的奖金计算表作为证据,这样才能足额获得2009年奖金。至于请律师嘛,好一点的律师比较贵,看你的奖金值不值得了。其实拿齐了证据去劳动仲裁也多半能赢。
如果合同中关于年终十三薪是附条件的,比如工作满一年或考核合格可拿十三薪的,那么第十三薪并不是必然的应得工资,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统一发放十三薪(不附带兑现条件),那么十三薪属于年终工资收入,应计算在“前12个月工资”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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