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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追认,越权代理签订的销售合同有效。 2、第三人超越越权代理权限订立合同但被事后追认的合同有效,第三人超越越权代理权限订立合同事后未被追...
1、经追认,越权代理签订的销售合同有效。 2、第三人超越越权代理权限订立合同但被事后追认的合同有效,第三人超越越权代理权限订立合同事后未被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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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追认,越权代理签订的销售合同有效。 2、第三人超越越权代理权限订立合同但被事后追认的合同有效,第三人超越越权代理权限订立合同事后未被追认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第三人承担。
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四)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1、经追认越权代理签订销售合同属于有效合同。第三人超越越权代理权限订立合同事后未被追认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第三人承担,第三人超越越权代理权限订立合同但被事后追认的合同有效。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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