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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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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所谓“续租权”在法律上称之为“优先承租权”,是指某一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期满时,如果出租人仍将该房屋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行使优先承租权必须符合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只能由原承租人行使;二是原租赁合同期满后原出租人继续将该房屋出租的;三是要符合同等条件,同等条件指的是原出租人将原房屋继续出租时要求的用途、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等条件。 需要明确的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强制性要求优先续租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法第72条第3款也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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