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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履行上的便利性不同。种类债的债务人只须于全体种类物中,任取某个或某些别物体给付即可,而特定之债的债务人必须给付业已指定的特定物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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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约定之债。约定债务是指债务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决定的债务。单方承诺属于意定债务。在单方承诺的债务中,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表现为表意人一方的任意,对方只享有债权,不承担债务,所以只有表意人一方的意思自由才能立。第二,法定债务。法定债务的法定含义有两层:1。债务的发生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要问当事人是否有发生债务的意思。即使当事人没有这种意思,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不发生债务的关系,当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债务的关系当然也会发生。2、债务的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例如,当不当得利发生时,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有义务返还不当得利。这种义务的产生及其内容是法律规定的,所以不当得利的债务是法定债务。第三,区分约定债券和法定债券的意义在于:1。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后者债券的发生和效力由法定。2、上述债务的法律特征不同,法律调整也不同。
1、共同之债虽可准用连带债务之规定,但这仅是因为给付不可分,而非实质上有连带关系,因此,当给付变为可分时,即成为可分债务。而连带债务不问给付可分不可分,当事人之间均为连带关系; 2、共同之债不可部分履行,连带债务可以部分履行; 3、对连带债务,由于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所以,就一债务人发生之事项,如履行、免除、抵销、混同、请求等,有绝对效力,而对共同之债,除履行外,仅有相对效力。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简单之债的标的无可选择,而选择之债则可在数个标的中选择履行。 两者区别主要在于: 1、简单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的一种,比较简单、明确,当事人不容易发生歧义;而选择之债的标的有数个,只有在有选择权的一方行使选择权后才能特定,相对简单之债而言,选择之债比较复杂,也容易产生纠纷。 2、简单之债的标的一旦无法履行,即为履行不能,产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而选择之债的某一标的发生履行不能时,当事人可在其他标的中择一履行,只有在所有的标的均发生履行不能时,才发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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