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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不提供劳动,不享有工资,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1...
法律规定,企业员工因病或非工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的实际工作年数和本公司的工作年数,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间:(1)实际工作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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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计薪日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冯单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单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统一的国家规定的 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数。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支付职工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现行标准为每月508元)。 2、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病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病假休假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理解,如果劳动者生病了,一般来说都是想请假的,因为身体一般都是坚持不住的,那么这个时候用人单位是否批假以及相关工资如何计算也是关心的问题。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
国家机关职工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规定如下:一、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放原工资。二、员工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开始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1)工作年数不足10年的,支付本人工资的90%(2)工作年数达到10年的,支付工资。三、员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开始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1)工作年数不足10年的,支付本人工资的70%(2)工作年数超过10年和10年的,支付本人工资的80%(3)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支付本人工资的90%。上述(一)、(二)、(三)工作人员中,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保持荣誉,病假期间的工资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四、1949年9月末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署副专家和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和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员工,病假期间发工资。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是三十元,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是原工资。六、员工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七、员工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必须由医疗机构证明,经主管领导机批准。八、员工工龄计算,按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处理。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说明。11、本规定从发表日起实施。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表的《国家机关职工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方法》同时废除。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不提供劳动,不享有工资,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1、参加了的,由保险经济支付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期工资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高于本人工资的,所在单位不得截留。 2、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正常出勤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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