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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就是,这五年以内你就别想去涉及到案件的那家银行办卡了,至于其他银行嘛,那得看他们各自的规定。对于那些参与买卖银行卡或者对公账户的人呢...
银行卡流水20万元以上构成帮信罪。帮信罪是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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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借记卡被复制盗刷的,属于信用卡诈骗行为,按所复制的借记卡内存储金额认定是否构成犯罪。2、借记卡存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照下列法律、司法解释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法院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2015年,被告人林甲、林乙经共谋后,雇佣被告人吴某、陈某等人在出租房内,先由被告人陈某、吴某冒充广发银行客服人员拨打银行客户的电话,谎称能为对方提高信用卡信用额度,骗取持卡人的信用卡卡号、安全码等信息。后被告人林甲、林乙利用骗取的信用卡信息资料欲在互联网上购买手机充值卡时,信用卡发卡银行客服通过手机短信发送验证码给持卡人,并告知持卡人其信用卡欲在某网站购物消费,勿将验证码泄露给他人,但被告人林甲、林乙又以提高额度需要对方提供验证码为由获取验证码,使网上购物行为得以实现。后被告人林甲等人将手机充值卡在“名臣福利”等网站进行变卖,再由该公司将款项汇至被告人林甲、林乙掌控的户名为“薛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内。截止到被查获时,共非法获利人民币30200元。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以上是对盗刷银行卡多少量刑的解答。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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