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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受理窗口提供)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4.网上签约的当地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有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解散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6.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7.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屋登记表、房屋平面图将产权人名字遮盖复议买方人数+1份8.其他资料:(1)住宅类房屋买卖的,还需提供购房资格审核时申报家庭成员的明、明、证明及其他材料原件(2)央产已购共有住房转移的,还应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原件(3)已购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出售,确需出售的,需提交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的证明原件;满五年出售的,需提交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开具的放弃回购权的证明(4)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5)标准价、优惠价提交补交房价款证明或满65年工龄的证明原件(6)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产的)(7)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栋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8)商业配套设施转让的,还应提交按规划用途使用房屋的承诺原件
(一)《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已变动为采办方的)]。 (二)买卖双方正当身份证实及复印件,如买方是未成年人(即未年满18周岁),可由其监护人办理,并提交监护人和申请人正当的身份证实。 (三)共同共有的房地产,须提交房地产共有人共有证及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实书。 (四)如房地产是出租的,须提交租赁合约、及承租人对房屋买卖的征询意见书。 (五)租地建房的房产转让时,先变动土地后房屋转让。 (六)继续、赠与、交换、裁决的房屋须提交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协作执行通知书等。 (七)法院委托拍卖的房地产,须提交拍卖委托书、拍卖机构拍卖资格证书及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实书、拍卖确认书和拍卖行发票等。 (八)企事业单位、集体单位转让、受让房产须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实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实或委托书,及被委托人正当的身份证实,主管单位或国有资产治理部分批准书面证实(批文内容须注明批准卖出、买进的房屋具体地址);属三资企业的还须提交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会的书面决议书(经公证)。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单位,须提交董事会成员名单、董事会决议(决议内容须注明同意买进、卖出的房屋具体地址)、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实、授权委托书、董事长及被委托人正当的身份证实。 (十)企事业单位采办私人的房屋须提交其行政主管部分的批文。 (十一)房屋交易应亲身办理。如本人不克不及亲身办理时,可依法委托代理人办理(公证委托)。侨居外国的,委托书须经我国驻该国领使馆认证,没有领使馆的须经我国有领使馆的第三国认证。港、澳、台的委托书,须经我国政府委托的律师或机构认证(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是外文,均需一并提交经公证机关翻译的中文译本原件),亦可以到本地房产交易所办理委托。委托人亦可以委托采办方。
二手房买卖交易流程如下: 1、看房选房。 2、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3、办理二手房过户。 4、缴纳税费。 5、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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