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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依据该规定,并不是所有的铁路、...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包括: (1)农田水利建设,如防洪、防涝、引水、灌溉等设施建设; (2)农产品流通重点设施建设,商品粮棉生产基地,用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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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地铁、管道、桥梁、水运、航空、邮政、综合交通枢纽等交通运输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六)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对国家赔偿理论基础的思考国家赔偿制度的从无到有,是突破国家主权豁免理论修成的?正果?,也可以认为是国家赔偿理论的逻辑起点。纵观世界国家赔偿制度发展的历史,即经历了国家无责说、委托理论、国家责任说等三大阶段,一直到后来学界出现的各种学说,以及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很显然,单纯突破国家主权豁免所形成的理论并不能单独为国家赔偿制度奠定雄厚的基础,国家赔偿的发展和完善还有赖于合理的理论体系的支撑。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包括: (1)农田水利建设,如防洪、防涝、引水、灌溉等设施建设; (2)农产品流通重点设施建设,商品粮棉生产基地,用材林生产基础和防护林建设; (3)农业教育、科研、技术推广和气象基础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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