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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债权是不完全债权,它主要是欠缺法律债权效力之一而产生的。自然债权的效力如下: 1、请求力。即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力。请求力可...
自然债权是不完全债权,它主要是欠缺法律债权效力之一而产生的。自然债权的效力如下: 1、请求力。即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力。请求力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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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力。即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力。请求力可以分为直接的请求力和间接的请求力。直接的请求力指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本人请求履行债务的效力。间接的请求力指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债务,从而实现自己债权的效力。作为欠缺请求力而形成的自然债权,指的是债权欠缺间接请求力。 2、执行力。即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依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其债权的效力。债法赋予债权的只是请求的效力,如果债务人经请求依旧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无从保障自己的债权,因为债权人不能采取私力救济方式对债务人实行人身强制或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所以,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必须赋予债权实现的公权利救济,赋予其执行力。 3、保持力。即指债务人有受领并保持债务履行利益的效力。债权的实现,既要有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又要有债权人的受领行为。如果债权人没有受领权,债务的履行就失去了对象,“债权”一词也就变得毫无意义的了。因而,赋予债权人受领和保持受领利益的权利就是债权的应有之义。
自然债权是不完全债权,它主要是欠缺法律债权效力之一而产生的。自然债权的效力如下: 1、请求力。即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力。请求力可以分为直接的请求力和间接的请求力。 2、执行力。即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依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其债权的效力。 3、保持力。即指债务人有受领并保持债务履行利益的效力。
标准定义没有,毕竟理论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但是给你举一个例子,也许你就明白了。 比如,2005年3月1日我向你借款100元,并给你出具借条,约定在2006年1月1日偿还。但是到期后我没有偿还,你也忘记此事没有向我主张偿还。2008年2月1日,你突然发现我当初给你的借条,向我主张债权,我说我没钱还你,随便你怎么着了。于是,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偿还借款100元。最终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你的起诉(请注意,这里不是驳回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只是程序法意义上的驳回,驳回诉讼请求却是针对实体意义进行驳回,也就是说我根本不欠你的钱才可以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在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生效后,你和我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实体上并没有消灭,但是得不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成为自然之债。但是,后来我良心发现,主动给你写了个新的欠条,说在2008年4月1日偿还你的100元借款。这个时候,我们之间的债,由自然之债转换为法律之债,你在2008年4月2日之后,可以起诉我,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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