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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债权的...
自然人债权转让协议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应当通知债权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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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债权转让协议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签署的书面文件,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不得按照债权的性质转让;(2)不得按照当事人的协议转让;(3)不得按照法律规定转让。当事人同意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与善意的第三人对抗。当事人同意不得转让金钱债权的,不得与第三人对抗。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债权转让的通知不予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永久抗辩权又叫消灭抗辩权、毁灭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远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的效力。在诉讼上表现为可使原告的起诉受到驳回的判决。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限内不向义务人积极主张其债权,时效期限届满,即不能再请求强制义务人履行债务;如果权利人提出该请求,则债务人即享有时效完成抗辩权,拒绝权利人的请求,此时权利人虽然仍有债权请求权,但是义务人可以永远地反复地行使抗辩权,而使权利人的债权无法通过行使请求权来实现。 例如:诉讼时效已届满,债权人甲请求债务人乙给付,乙提出诉讼时效已届满的证据,这就是行使永久性抗辩权的行为,这种抗辩权可永久行使。又如,若存在合同请求权时,合同履行、代物清偿、提存,抵消、免除、解除合同等都构成永久性抗辩。
自然债权又称不完全债权,是指没有法律债权的所有权能的债权,是由法律债权的有效性不足之一产生的。自然债权本来就是脱离法律之外的债权,法律是不对的。但是,基于公平、秩序等方面的考虑,很多国家都给予了适当的保护。自然债权没有强制执行能力,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债权人只有法律上的受理权和道德上的请求权,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支付,就不能援助不正当的利益规定,要求偿还。债务人的角度讲,又可称之为“自然债务”。实际上不管将之称为“自然债权” 还是“自然债务”都是一回事,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是同一的,只不过是分别从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角度来看待自然之债的。一般来说,自然债务只是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不调整。但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很多国家通过民事法律适当保护自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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