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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邻里之间的相邻权纠纷可以通过和解、协商、仲裁和诉讼来处理。双方应按照相互合作、兼顾利益的原则私下和解。和解不成的,可以提请第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从有利于有效合理使用财产、生产生活出发,移交指定机构进行仲裁;仲裁尚未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三条【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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