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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的可以抵押,集体的不可以 2、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到县级国土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持双方有效证件、协议、土地使用证。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
有下列情形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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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条例还在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1990年5月19日由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全文共八章五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有下列情形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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