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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申请流程 1、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及其它相关表格。 2、属于《受理公告》申请对象范围的申请人...
申请公租房的条件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家庭成员在市级(含市级,下同)以下单位就业或自主择业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廉租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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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廉租房的具体程序如下:一、申请城市廉租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户主应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二、政府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住房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是审核。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移到同级民政部门。廉租房申请条件:1。申请人在当地城市有5年以上常住户口;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赡养或赡养关系,并共同生活;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其他地方没有住房的。
1、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 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公租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当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申请人为外来劳动者的,当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各地具体政策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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