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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几乎被所有的企业认为是严重违纪的行为,在原来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2008年1月被废止后,企业可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失去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很多企业都将旷工几天以上认定为严重违纪的行为之一。律师认为,旷工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没有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提供劳动 第二,没有正当理由 第三,没有经过用人单位同意。所以这就是旷工的认定的方法了。
旷工的认定一般是指职工在正常工作日的缺勤行为,也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违纪行为。具体要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判断,若是属于严重违法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旷工的认定: 一、没有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提供劳动。 二、没有正当理由; 三、没有经过用人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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