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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情形下主动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5-10级的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解除合同,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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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工伤职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并不是依据双方已达成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二十条规定是针对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所作出的限制性的解释规定。将《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作出了限制性解释:根据谁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分为是职工主动提出的还是单位主动提出的。如果是职工按《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主动提出跟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不得给予经济补偿,而不管职工提出解除合同的原因。这一解释漏洞很快被后来的地方法规定所弥补,例如2003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双方所签署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经济补偿。职工不是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跟单位协商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凭该协议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和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不是按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只有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职工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是对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而不是在正当行使法律解释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前五项规定,否定论者归纳出当用人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劳动者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应当对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作限制解释,即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与第三十八前五项不同情形的,且所规定的情形单位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则职工无权行使单方解除权。这实际上是对现行法的修改,是法律解释权对立法权的稽越。《劳动合同法》相对于《工伤保险条例》来说,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根据适法规则,特别法与普通法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法。《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七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主动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条例》没有规定,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得要求经济补偿。所以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工伤职工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你说的辞职)分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是,依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但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当然拿不到经济补偿金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是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比如“家里有事、个人发展、出去创业”等等,都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并且,以个人理由辞职的,员工还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才行,否则,不辞而别或达不到法定通知期离职的,都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可能还要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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