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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是根据劳动部在《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随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多少自动延续到相应的期限届满为止。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规定不适用于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劳动合同届满时,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与正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只有当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时,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遇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改正,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对仲裁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若企业未给劳动者依法购买社保,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不要企业支付补偿金(每工作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补缴社保,若企业不支付,劳动者可以反馈到企业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
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能终止。除此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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