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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实施后,对用工性质的界定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等三种形式,其中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用工近似于此前的...
可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雇佣公司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返回劳务派遣公司:(1)雇佣公司有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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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自愿离职,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然而,在被迫离职的情况下,员工有权提出赔偿要求。例如,公司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薪资待遇不足或工作环境恶劣等,员工可提出离职并要求赔偿。 2、若用工单位决定不再与员工续约,将把你退回派遣公司。在此过程中,用工单位无需承担任何补偿责任。然而,若员工在这段时间内未能找到新工作,派遣公司仍需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放经济补偿金。 3、若派遣公司认为与员工的劳务合同已到期且不再续约,或者派遣的薪资待遇不如之前,员工不愿解约,派遣公司将按照员工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发放两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与义务。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是否有劳动关系,法律上并未明确,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属于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或者称间接劳动关系。因为他既有劳务关系民事属性,也有劳动关系的人身属性。一般而言,《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日常管理、期限、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争议的解决等事项都作了约定。该合同其实是劳务派遣企业基于和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代替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虽是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但基于原先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也存在约束力,因此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人员是间接劳动关系,两者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
用人单位可以退工回派遣公司,不能直接解除合同合同是和派遣公司签订,如果解雇,需要派遣公司解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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