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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经公安机关批准的近亲属可以探视。近亲属犯下的物品必须由看守人员检查。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可以检查人犯收到的信件。如发现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可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人民检察院已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拘留者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会见或者与委托的辨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辨护人沟通。
家人不能探视。律师可以见面。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律师受当事人或者亲近人委托,可以依法看守所会见。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2、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3、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也就说,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不超过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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