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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拘留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经公安机关批准的近亲属可以探视。近亲属犯下的物品必须由看守人员检查。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可以检查人犯收到的信件。如发现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可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人民检察院已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拘留者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会见或者与委托的辨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辨护人沟通。
刑事拘留期间,家属不可以探视的,但家属聘请的律师可以去会见,向其了解案情,为其解答法律问题,代理申诉、控告。家属可以送生活用品和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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