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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由其居住地区县司法局负责受理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社会调查委托和核实居住地的事宜,并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居住地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会调查...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执行:(一)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的;(二)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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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适用、、的罪犯,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应当在宣判当日或者在其假释出监所当日,向其宣读和送达社区矫正告知书,告知其到居住地区县司法局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将《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通知书》当日送达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对于公开审理的适用管制、缓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其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在宣判当日派员到庭参加旁听。
区县司法局收到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前三款规定要求的,做好登记后,在收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一份转居住地司法所,并向送达机关寄发回执。送达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区县司法局应当在收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送达机关。送达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补齐、更正并送达。
社区矫正人员由其居住地区县司法局负责受理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社会调查委托和核实居住地的事宜,并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居住地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会调查和核实居住地,并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和日常管理工作。对已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进行首次接收时,如本细则第六十条所列居住地的情形其具有二种以上的,由其选定的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司法所分别负责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和接收管理;如本细则第六十条所列居住地的情形其均不具有,一时难以确定居住地的,由其户籍地区县司法局先行负责办理报到登记手续,户籍地司法所先行负责接收管理。社区矫正人员户籍地区县司法局应当配合其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开展社会调查和居住地核实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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