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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党的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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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日,.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10个省市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两年。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2015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开始,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案件范围、参审机制,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退出和惩戒机制、履职保障等进行了探索。试点施行一年后,2016年6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中期报告。2017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延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的决定,将试点期限延长一年。试点过程中,各方面均认为,经过近三年的试点,各地法院已经探索出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对重点难点问题也基本形成共识,立法条件已经具备。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法。
2015年4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10个省市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两年。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2015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开始,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案件范围、参审机制,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退出和惩戒机制、履职保障等进行了探索。试点施行一年后,2016年6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中期报告。2017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延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的决定,将试点期限延长一年。试点过程中,各方面均认为,经过近三年的试点,各地法院已经探索出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对重点难点问题也基本形成共识,立法条件已经具备。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法。
一是建立了随机抽取候选人、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审理具体案件的“三个随机”选用方式;二是形成了由司法机关牵头选荐、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法院使用的工作机制。三是坚持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降低学历要求,注意吸收普通群众,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职业、年龄、民族、性别的人员。四是强调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作用,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审的权利,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五是合理界定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程序和要求。妥善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在七人合议庭中,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等。六是为了防止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独立判断造成不当影响,规定审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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