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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既包括正常工作日加点的时间,也包括休息日加班而未安排补休的加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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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关于工时制度的规定主要有: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有一个休息日。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每日也不超过3小时。这么看,你们所在的企业的做法是合理的。 《劳动法》还规定,安排劳动者加班除了要符合上述一系列规定外,还应当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而你所在的企业,每天要求职工加班3小时,一周下来就是15小时,一个月下来,每人至少加班45小时以上。因此,厂方与职工签订的专项协议,有些是违反《劳动法》的。根据《劳动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尽管你们与厂方自愿协商后有约定,但超时加班也是违法的。实际上,你们在21日前的14个工作日中,每天加班3小时,本月已累计加班42小时,超过法定时间,完全有权在本月拒绝再加班。
《劳动法》第41条还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你是非全日制用工的话,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加班,而对于加班时间则没有规定。
【1】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每月超时加班时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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