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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小区业主自己不召开业主大会,不成立业主委员会(您题中说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不用续约; 第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使有合同时限,已经过了合同时限,如果小区业主自己不召开业主大会,不成立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仍能够继续履行; 第三:但是合同继续履行的主体不是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而是全体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形成事实合同。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 从法律关系上讲,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委托者与受委托者、聘用与受聘的关系。在法律上,业主委员会有委托与不委托,聘用或不聘用的权利;物业管理企业也有接受或不接受委托,受聘或拒聘的权利,两者是平等的。 从经济关系上讲,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是有偿的,在提供一定的服务的同时,也应获得相应的报酬;同样,业主在得到服务后,也应付出相应的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委员会和广大业主负责,并接受监督;而业主委员会及广大业主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并交纳各项费用。双方在经济关系上也是平等的。
物业有权收取以下相关费用:1、物业管理费或物业服务费2、装修管理费3、装修押金(需退还)4、装修垃圾清运费5、公共设备设施能源公摊(指未计算在物业费中的设备设施能源费)6、特约服务费(一般指为住户修理户内自用的设备设施,如疏通下水,维修水龙头、更换电灯泡等等)7、代理服务费(如代业主出租房屋、代业主聘请小时工等等)8、机动车停放管理费9、机动车车位租金(非业主公共产权的机动车停车位,如地下车库、专用停车楼等等)10、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费(必须有专门的停放非机动车的场地,且有专人看守)11、其它服务费(指不属于物业公共服务业务之内,由物业公司和业主自行约定的其它服务,比如业主室内保洁开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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