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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共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等项目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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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业委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3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一般说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大小,由5-15人组成。如北京新规定:凡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2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均可组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权利为: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 (5)监督公共建设、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6)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7)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的义务有: (1)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4)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5)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从法律关系上讲,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委托者与受委托者、聘用与受聘的关系。在法律上,业主委员会有委托与不委托,聘用或不聘用的权利;物业管理企业也有接受或不接受委托,受聘或拒聘的权利,两者是平等的。从经济关系上讲,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是有偿的,在提供一定的服务的同时,也应获得相应的报酬;同样,业主在得到服务后,也应付出相应的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委员会和广大业主负责,并接受监督;而业主委员会及广大业主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并交纳各项费用。双方在经济关系上也是平等的。
物业有权收取以下相关费用:1、物业管理费或物业服务费2、装修管理费3、装修押金(需退还)4、装修垃圾清运费5、公共设备设施能源公摊(指未计算在物业费中的设备设施能源费)6、特约服务费(一般指为住户修理户内自用的设备设施,如疏通下水,维修水龙头、更换电灯泡等等)7、代理服务费(如代业主出租房屋、代业主聘请小时工等等)8、机动车停放管理费9、机动车车位租金(非业主公共产权的机动车停车位,如地下车库、专用停车楼等等)10、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费(必须有专门的停放非机动车的场地,且有专人看守)11、其它服务费(指不属于物业公共服务业务之内,由物业公司和业主自行约定的其它服务,比如业主室内保洁开荒等)
对于业主委员会自治问题,政策上,小区可通过业委会自治,这是《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的,业主要求自治,没人会否定。因为否定业主自治,便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 业主自治,必须是多数业主要求,少数业主要求不行,单个业主要求更不行。 说某个政府部门或街道、社区不允许业主自治,这种说法不可信。因为《物业管理条例》明文摆在那里,谁也不可能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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